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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4-08-06 00:00:00   收藏当前页面 | 打印当前页面责任编辑:澎湃


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13年1月28日)


  为加强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资产管理,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财政部和民政部及我省相关规定和《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基金会参照《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结合《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和基金会工作实际,做好基金会的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资产是由基金会本身占有和使用,以及基金会受捐赠人委托代理的,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其中,基金会自用资产预期会为基金会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受托代理资产由基金会按照捐赠人意愿转赠或者按照有关规定转交给指定的其他组织或个人,基金会无权改变受托代理资产的用途或者变更受益人。
  第三条 基金会资产管理的原则是:保证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避免资产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资产的效益。
  第二章 基金会自用资产管理
  第四条 基金会自用资产的确认标准如下:
  (一)固定资产: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含)以上、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办公设备、书画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规定标准,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下,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下,容易损耗、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第五条 基金会配置自用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从严控制,厉行节约。按照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和有关购置预算标准执行。能通过调剂解决的,原则上不重新购置。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和与之配套资金购置资产必须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验收自用资产时由经手人、供货商、基金会主管领导三方签字确认。已验收入库的资产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定期组织盘点,及时处理盘盈盘亏,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八条 领用自用资产要办理出库手续,由领用人签字确认。基金会秘书处要明确固定资产使用单位和使用人的责任,对闲置或低效运转的资产调剂使用或处置。
  第九条 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残值,按规定计提折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第十条 资产处置按照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执行。处置收入按照省财政厅《河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及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三章 基金会受托代理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基金会受托代理资产是指捐赠人向基金会捐赠,具有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用途的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
  第十二条 受托代理资产按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二)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受托代理资产(如书画、仪器设备、车辆、建材、软件等),应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协议,由捐赠方、基金会和监交方三方验收后签字确认。建立受托代理资产实物台账,登记备查。
  第十四条 为确保受托代理资产安全完好,要做好保管工作,定期进行盘点,如发生盘盈、盘亏、减值等情况,必须查明原因,按程序上报审批后做出相应处理。
  第十五条 受托代理资产要严格按捐赠人意愿划拨和使用,将受托代理资产交付受助人时,应在财务账簿和受托代理资产实物台账同时记录。
  第十六条 按照《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章程》规定,受托代理资产无法用于符合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章 基金会资产信息公开及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会自用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的相关资料须完整真实。基金会资产的管理情况和保值增值情况需纳入年度工作报告,接受注册会计师审计,并按规定公布有关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八条 对于捐赠人提出查询所捐赠资产的去向、使用方式、管理情况、处置情况等信息的,基金会要及时如实答复。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河北省志愿服务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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