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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让志愿服务富于生机活力

2016-12-05 17:12:46 来源:河北文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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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志愿服务条例》(下简称《条例》)通过并将颁行。《条例》是在认真总结全省十几年来志愿服务的实践经验与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着中央关于志愿服务的相关精神,充分借鉴外地立法经验,经反复讨论修改通过的。《条例》不仅对志愿服务的立法目的、范围、统筹协调部门予以明确,而且对志愿服务的激励措施、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利义务、志愿服务活动的规范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相应规定。《条例》的出台,非常必要,意义深远,给全省志愿服务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深化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广泛开展志愿服务,推动学雷锋活动、学习宣传道德模范常态化”的号召。志愿服务作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载体与道德实践,无疑对创新社会治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实现“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有着重要的意义和作用。多年来,河北省高度重视志愿服务工作,不断抓机制、出政策、建载体、树品牌,深入推进了志愿服务的制度化、常态化建设。截至目前,有志愿者503.8万名,各级各类志愿服务组织2.4万个,开展了数以万计的志愿服务活动,成效显著。但还存在不少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条例》进行了准确细致的完善和规定,对志愿服务依法有据、规范运行具有不可或缺的指导意义。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从目前情况看,虽然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对志愿服务的认识越来越深刻,主动参与的积极性越来越强,志愿服务的大小队伍越来越多,但志愿服务组织依法登记率很低,且各自为战、缺乏协调,项目不准、服务失当也有存在,不时出现一些事倍功半、“费力不落好”的结果,问题就在于缺乏法律的有力制约与保障。譬如,有些管理部门职能交叉和空白,说是“齐抓共管”,实际上有的都管,有的又都不管;有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混乱、账目不清,社会议论纷纷、组织四分八裂;有的重宣传、轻活动,重募捐、轻服务,社会反响不佳;有的由于信息不对称,群众有需求不知找谁、去哪里找,等等。对此,《条例》既一一界定、明确可否,又穿针引线、铺路搭桥,势必赢得聚沙成塔、攥手为拳、管理有据、运行精当的良好效应。

    “法律规定得愈明确,其条文就愈容易切实地施行。”志愿服务实践中,还有一种不容忽视的权益保障问题。如有些志愿者在参与各项服务活动中付出很大精力和财力,却得不到所在单位的认可与表彰,甚至还受到“沽名钓誉”“出风头,想当官”之类的冷嘲热讽;有些全身心投入志愿服务,但当自身和家庭遇有不测、生活困顿时,却得不到应有的扶助与回报,不免泪湿长襟、心灰意冷;也有的在志愿服务中出现意外,使志愿者处于耗精费神的法律纠纷之中……凡此种种,只强调志愿者义务而忽视相应权利,也障碍了志愿者的积极性和志愿服务活动的深入广泛开展。针对这些问题,《条例》从政府支持、教育保障、宣传引导、经费资助、志愿服务回馈、表彰奖励制度等方面全面规定了对志愿服务的保障与激励,体现了以服务和保障为导向的立法精神。特别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志愿服务组织对志愿者工作绩效进行客观评价,褒扬、嘉奖优秀志愿者、优秀志愿服务组织、优秀志愿服务项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等招聘、录用工作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聘用有良好记录的注册志愿者;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必要的交通、食宿、通讯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补贴;志愿服务工时可以换取一定的社区服务,星级志愿者可以在公共服务方面享受优待等条款。这些,既体现了对志愿者的暖心与爱护,又将极大激发志愿服务事业的生机与活力。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条例》的颁行正是为了志愿服务更好的发挥作用。“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伴随《条例》的践行,志愿服务也将不断完善,日臻成为“咱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姬建民)

责任编辑:郭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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