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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好激励手段 促进志愿服务——《河北省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解读

2015-12-14 10:14:36 来源:河北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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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叶娟娟

日前,《河北省志愿服务激励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出台并开始试行。为什么要出台这一《办法》?《办法》有哪些创新内容?如何贯彻落实?近日,记者采访了省文明办有关负责同志及相关专家学者。

《办法》在省级层面开全国先河

“之所以出台《办法》,是为了贯彻中央和省委的要求,顺应我省志愿服务发展的要求,回应各地及社会各界的呼声。”省志愿服务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田德锋说。

据介绍,经过多年的发展,我省已有500多万名志愿者、24000多个志愿服务组织。他们活跃在全省城乡,围绕讲文明树新风、扶贫济困、应急救援等开展了大量各具特色的活动,以实际行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我省志愿服务事业蓬勃发展的同时,也存在相关制度尚不健全、志愿者权益难以保障等问题。一些地方或志愿服务组织想给予志愿者一些激励回馈,却苦于没有依据。田德峰告诉记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组织”,中央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明确要求“健全志愿服务激励机制”,我省文明委《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若干措施》也对建立志愿服务嘉许激励制度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在此背景下,出台《办法》,就是希望用好激励手段,促进志愿服务。

据了解,省级层面出台志愿服务激励办法,在全国我省应该算是首家。

建立更加饱满的激励体系

注册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一定数量,可进行星级认证,是《办法》的一大亮点。参与起草办法的河北志愿服务学院培训交流中心主任郭建表示,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认证,并给予激励回馈,澄清了一些人关于志愿者不应有任何回报的认识,提高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积极性的同时,也有利于志愿服务活动赢得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认定,河北省不是首创。不过,《办法》突破了一些地区仅对志愿者进行星级认证激励的限制,建立起更加饱满的激励体系。”上海师范大学慈善与志愿服务研究中心副主任张祖平认为,在青年志愿者、党员志愿者活动蓬勃开展的背景下,《办法》鼓励在开展党员、团员评优评先时,将其参加志愿服务时间和表现作为重要条件,极具特色。志愿者可依据个人志愿服务时长随时换取一定的志愿服务,或在本人需要时换取社区养老机构爱心服务等激励措施,则体现出了新型的社会互助关系。

考虑到一些激励回馈措施以市、县(市、区)、行业或社会组织根据实际情况操作更为便捷、可行,不宜从省级层面硬性要求,《办法》提出了很多“鼓励”。“有条件的先行先试,没条件的,创造条件慢慢来。”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副会长谢海山认为,办法贴近实际、不搞一刀切的做法值得赞许。

志愿服务时间记录等需进一步细化

12月7日,登录“燕赵志愿云”,点开“我的项目”栏,看到自己名字后面的“项目时长”为“4”时,在省直机关工作的刘志全笑了。

前段时间,成为注册志愿者的刘志全报名参加“燕赵志愿云”发布的一个爱心救助项目的志愿者征集,参加了相关爱心救助活动。活动结束后,项目管理员记录下了他的服务时间。

《办法》规定,星级认证以志愿者注册后在“燕赵志愿云”等符合《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的信息系统记录的参加志愿服务时间为依据。为自己向“星级志愿者”迈进一步高兴的同时,刘志全也有些不解:为什么星级认证不考量、记录志愿者的综合服务质量?万一有志愿者活动期间“偷工减料”,怎么能体现出记录的公平性?

对此,郭建解释说,虽然志愿服务形式千差万别,但志愿服务不是商品化交易,志愿者付出的劳动没有贵贱之分,因此时间记录时不应区别对待。不过考虑到一些现实情况,如何对志愿服务完成状况和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也进行评价有待研究。

按规定,星级认证由志愿服务组织组织实施。在此过程中,怎么保证记录信息完全真实呢?又由谁来监督呢?对此,省社科院社会发展研究所副研究员樊雅丽认为,一些市、县(市、区)及志愿服务组织等出台具体操作细则时,可强化记录主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管责任。设置公示环节,以加强社会监督。有记录主体弄虚作假的,责令其改正,并予以通报。

还有人提出了无偿献血志愿者服务时间如何计算的问题。对此,郭建表示,无偿献血、抢险救灾等公益行为,不同于一般性志愿服务,同等时间内的付出有差别。如把它们纳入志愿服务范围,需进一步研究它们的计时标准。

适度激励,避免“功利化”倾向

志愿服务如果回馈过度,可能会失去志愿服务原本的意义。《办法》又是如何把握激励的“度”,避免志愿服务可能出现的“功利化”倾向的呢?

“《办法》强调,对志愿者与志愿服务组织,以精神激励为主。鼓励各市、县(市、区)、企事业单位,采取向优秀志愿者标兵赠阅报纸、赠送公交优惠卡、体育场馆优惠使用卡、城市旅游年票、享受免费体检等方式适度物质回馈。”田德锋介绍说。

《办法》还提出,三星级以上志愿者可优先推荐参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及劳动模范、杰出青年、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鼓励在招录公务员、招聘员工、招生时,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用、聘用星级志愿者。当激励回馈措施与个人的晋级、求职、评先等切身利益挂起钩来时,会不会导致一些投机行为呢?

“为了吸引公众参与志愿服务,许多国家出台了减免个人所得税等关乎经济利益的激励政策,海外一些高校将学生志愿服务内容纳入了考察范畴。”田德锋表示,道德行为的出发点是否存在“功利性”,很难衡量,现实中倒是注重社会效果更具有可操作性。所以,《办法》借鉴国内外的一些成功经验,提出了一些激励回馈措施。同时,为防止“负效应”,《办法》的用词还是很慎重的,如强调“优先推荐”而不是“推荐”,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而不是“录用”星级志愿者。希望市、县(市、区)、行业、志愿服务组织遵循适度回馈原则,来出台具体操作细则。

谢海山认为,作为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必须端正思想,发自内心地去践行志愿精神。作为志愿服务组织,应加强志愿服务文化建设,注重培育志愿者的助人理念。

责任编辑:秦秋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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