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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

2014-06-10 10:50:00 来源: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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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简称“冀志联”,英文译名Hebei province Volunteer Service Federation)。

第二条 本会是在河北省文明委指导下,由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以及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单位或组织自愿组成,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联合性、全省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普及志愿理念,弘扬志愿精神,培育志愿文化,统筹协调志愿服务事业,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营造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社会氛围,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建设全面小康的河北、富裕殷实的河北、山清水秀的河北,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强大精神动力和道德支撑。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河北省委宣传部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休门街1号新休门1-2-1405,邮编05001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大力弘扬志愿精神,广泛普及志愿理念,积极培育志愿文化;

(二)促进全省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推动志愿服务活动制度化,实现学雷锋活动常态化;

(三)从建设和谐社会和人民群众需求出发,设计开展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发挥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在志愿服务中的示范带头作用,动员公务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

(四)协调会员力量,规范会员行为,反映会员诉求,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 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经省文明办等部门同意,评选表彰宣传优秀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

(六)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研究;

(七) 开展志愿服务国内、国际交流合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成为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从事或关心、支持志愿服务事业;

(四) 依法登记注册的单位或组织;

(五) 长期从事志愿服务工作的人,在志愿服务领域有重大影响的人,有一定影响的志愿服务组织中的骨干。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及有关资料;

(二) 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向本会推荐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声誉;

(三)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认真完成本会安排的工作;

(四)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 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志愿服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会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会长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协助会长和副会长开展工作;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志愿服务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4月25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组织机构

综合部

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负责人

会长:白石

秘书长(法定负责人):李社军

副会长:梁志忠

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收费信息

河北省志愿服务联合会根据一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不对会员收取会费。


责任编辑:赵宏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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